一、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执行中当事人之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三、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该文书生效的证明文件。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继受权力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本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
1、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或者经其他同级法院一审被执行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案件。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1)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
(2)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案件。
五、执行费用缴纳。
申请执行人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中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六、特别提示。
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