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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 司法拘留
作者:杨洪飞  发布时间:2018-05-09 16:50:17 打印 字号: | |
  2018年5月1日劳动节当天,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标的款,且虚构事实欲图逃避执行,消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某被勐腊县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现住勐腊县勐捧镇,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2XXXXXXXX6412。

被告陈某与原告代某民事纠纷一案,经勐腊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4日作出判决后,陈某不服判决,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陈某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按月偿还代某欠款,若陈某未履行义务,代某有权对剩余欠款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于2017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7日向勐腊县人民法院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将位于景洪市西双十二城,被本院查封的房产私下处置,买卖给买受人李某。并虚构事实,消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

5月1日,在承办法官再次询问并陈述利害后,陈某仍态度傲慢,明确拒绝在执行笔录上签字。鉴于其行为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损害司法权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5、117、123、124、126、127条的规定,勐腊县人民法院对陈某予以司法拘留十五天。

2018年是全国四级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之年,勐腊县人民法院将加大对拒执行为的威慑惩戒力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利用各类强制措施,全力遏制抗拒、逃避、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保持对“老赖”的高压态势。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杨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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