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信访工作,密切人民群众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保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立案庭信访室为本院各类信访接待窗口,统一负责本院的信访工作和接待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全体执行干警、各庭室应当认真做好涉诉执行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
第三条 执行信访工作要坚持方便、热情、公正、高效原则。
任何庭室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执行信访人。
第四条 执行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谁承办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执行信访工作实行定责任部门、定责任领导、定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定办结时限的“五定”工作模式,定案到人,防止执行信访工作上下脱节,杜绝信访办理人员工作缺位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 本院建立由院党组统一领导,执行局各部门、承办人既包干负责又互相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执行信访工作格局。
本院执行信访工作实行全员信访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凡是本院执行干警接受来访群众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联络责任人,应当负责对来访事项的事项解答、联络和协调。
(二)专人接访制。执行局指派专人、窗口接待来访当事人。
(三)原执责任制。原执案件所承办的执行员对所承办的案件在整个执行阶段以至案件执行结案后都应当负责对当事人进行说理释法,尽可能使当事人息访。
(四)信访联络制度。执行局指挥中心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执行信访联络员,负责与本院立案庭、纪检监察室,以及上级法院联络,做好执行信访当事人的接访和有关执行信访件的收发、登记及上传下达工作;负责管理好申诉信访平台。
第六条接待执行信访窗口的职责
(一)受理登记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维护执行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受理登记上级人民法院或党委、政府、政法委、人大、政府等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三)根据院领导的批示及时向本院其它部门转办、督办执行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执行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调研信访情况,及时向院长或者有关部门提供执行信访信息;
(六)落实接待制度,做好接待的各项日常工作;
(七)向执行信访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八)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执行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登记。执行指挥中心应对当事人的书信、电话、传真、来访和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执行信访事项逐件进行登记;
(二)执后答疑。对执行信访人提出的涉诉案件,依据法律文书现场答疑解惑。
(三)报告呈批。对执行信访事项登记后,经执后答疑,进行思想疏导工作后,仍不能化解的,应及时报执行局长。
(四)转办、交办。领导批示承办部门、承办人后,指挥中心应及时将该执行信访件转承办人员办理。
(五)催办、督办。指挥中心应对已经转办、交办的执行信访件进行催办,保证执行信访案件在期限内及时办结。
(六)回复注销。对于办结的执行信访件应及时回复执行信访当事人,并申请上级法院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