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多次做出虚假陈述,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勐腊县人民法院对其发出2019年首张司法罚款决定书,处以司法罚款5000元。
该案中,原告以借款合同向被告主张欠款,尽管被告认可欠款金额,但原告在诉状中隐瞒了欠款形成的缘由——为被告垫付油费并通过第三人转款,而非原告陈述的直接将现金交付给被告。并且在调解过程中,经承办人多次询问,原告依然隐瞒真实情况,编造出四次借钱给被告的情形,甚至当被告表示未直接收到原告借款,而是由他人代为垫付油费时,原告仍坚持其虚假陈述。直到第四次调解,原告才如实交代案件事实,鉴于当事人的行为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浪费司法资源,经案件承办人报请院长批示,勐腊法院对其做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同时也必须履行和遵守就案件事实如实陈述的行为准则和诉讼义务。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关系到案由的确定、权利义务的确认,甚至关系到权利的合法性,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当事人都不应当隐瞒、编造案件事实。同时,查清案件事实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之一,也是司法工作者的职责所在,如此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平与正义。因此,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向法院做出虚假陈述,扰乱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我们都绝不姑息,必将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