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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823民初124号-郑大有
  发布时间:2019-06-10 17:23:09 打印 字号: | |

云 南 省 勐 腊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云2823民初124号


郑大有:


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冠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勐哈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向你公告送达传票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报9月3日08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承办法庭: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法官:李先勇  


电话号码:0691-8123060


 


 

 
责任编辑:勐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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