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勐腊县人民法院连续开出三张司法惩罚决定书,严厉处罚妨害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案件一:原告代某在四次调解过程中编造案件事实,作出虚假陈述;案件二:庭审中原告李某指使他人冒用证人身份证出庭作证;案件三:离婚诉讼中,被告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损害原告的财产权益。以上这些虚假陈述、作伪证的违法行为,不仅无形中增加了法官的审判阻力,更损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当事人之所以做出这些虚假诉讼行为,皆因利之所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在审判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任何案件的审判过程都是围绕证据展开,通过审查和认定证据,还原案件事实,以此做出公正的裁决。可以说,哪方掌握了有“利”证据,哪方就可能掌握了胜诉的主动权。基于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诉讼中便出现了当事人不顾道德与法律约束,在诉讼证据上动歪心思,干扰法官有效判断,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利,甚至导致错误裁判,进而引起申诉、再审乃至信访案件不断上升,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损害法律权威性与严肃性。
虚假诉讼行为还与社会诚信缺失和处罚力度较轻有关。在当事人将诚实信用抛诸脑后,道德评价难以发挥作用时,就必须发挥法律的评价与指引作用。人们通常以违法行为的后果来看待法律,并将自己的期待利益与可能的最不利后果相比,以此来决定做出怎样的行为,这也就是法律的可预期性。因此遏制虚假诉讼行为必须依法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帝王条款”贯彻到诉讼活动当中,对违反诚实信用、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不姑息”的态度,依法施予严惩,增大违法成本,坚决捍卫司法威严。
涉诉当事人无一不希望平息纠纷、案结事了,而诚实的诉讼行为就是其实现自身利益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公平正义并非狭隘地存在于胜诉的一方,它从来都是属于所有的诉讼参与人,惠及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只有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共同秉持着诚信参与、文明诉讼的态度,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共同致力于纠纷的解决,司法公正才能得以实现,社会和谐才能得以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