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十五届人大三次
会议文件(五)
勐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9年3月5日在勐腊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勐腊县人民法院院长 杨兴胜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勐腊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8年主要工作
勐腊县人民法院在县委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上级法院正确指导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不忘司法为民初心,牢记公正司法使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受理各类案件2872件,审执结2702件,结案率94.08%,同比分别上升8.87%、16.37%、6.88%,收结案再创历史新高。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服判息诉率92.30%。员额法官人均办案221件,最高办案316件。
一、坚持依法履职,维护稳定服务发展大局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勐腊建设,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办理刑事案件360件516人,案件量同比减少0.28%,审结344件457人。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立案审理闵某、黄某等38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审结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等案件125件143人;加大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审结非法狩猎、非法运输濒危动物、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84件97人;严惩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审结抢劫、盗窃、诈骗等案件57件78人;严惩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审结拐卖妇女、强奸、故意伤害等案件45件78人;保持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审结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件14件16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审结寻衅滋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10件32人;审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8件12人。认真执行量刑规范化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7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436人;免予刑事处罚6人;宣告无罪2人,检察机关撤回起诉2件2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1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审结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件4人。
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4件,审结13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100%,避免百姓“告官不见官”。审查行政非诉案件30件,裁定准予执行16件,撤回申请14件。对行政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意见建议,促进依法行政。邀请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送法进村寨、进社区、进校园。支持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改革,如期完成涉军停偿案件审判执行任务。
主动融入全县中心工作,全力投入脱贫攻坚。脱贫攻坚没有局外人,在全县脱贫摘帽的关键之年,我们以更严的纪律,更实的作风,夯实脱贫攻坚责任。认真按照全县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和要求,对标对表查缺补漏,投钱投力改善村容村貌,驻村入户着力提升群众满意度。我们挥洒了汗水,倾注了心血,与帮扶群众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为脱贫攻坚贡献了应尽之力。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聚焦群众司法需求,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受理民商事案件1632件,占案件总数的56.82%,审结1546件,同比增长12.60%,结案率94.73%,较2017年提升7.49个百分点。审结合同类纠纷1051件,倡导诚实守信,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审结权属类纠纷186件,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245件;适用特殊程序审结案件64件,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把执行工作实效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标准,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决心,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全县43家联动单位参加的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初步形成。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转变执行模式,执行效率不断提高。用好失信惩戒措施,曝光失信被执行人153人次,限制高消费907人次。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大力推进网络司法拍卖,组织司法网拍44件,成交额451.49万元。强化执行监督,践行“阳光执行”,邀请社会各界见证执行,开展执行现场网络直播。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发布悬赏通告,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拘留、罚款17人次。开展作风自查,着力解决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开展“云岭总攻”等集中执行专项行动,着力化解605件历史积案。一年来,办理执行案件835件,执结768件,执结率91.98%,执行到位金额9240.68万元。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阶段性成效。
提升司法服务质量,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克服条件限制努力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诉权,当场立案率92.21%。完善便民措施,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服务窗口,引入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落实“院局长接待日”制度,畅通群众诉访渠道,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处理来信来访2796件次,处结率100%。坚持到田间地头调查、调解或开庭审案,全年巡回办案1834件次,切实减少群众诉累。落实司法救助措施,为困难群众依法缓减免诉讼费3.3万元,发放司法救助金30万元。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件。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探索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调判结合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撤诉708件,调撤率60.72%。由磨憨法庭牵头设立磨憨镇矛盾纠纷联调中心,与小磨交巡警大队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多元调解机制初步建立。立足县情,在涉外涉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先行先试,被云南省高院列为全省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单位。
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参与,让人民群众监督。通过庭审直播网络,直播各类庭审476件,累计观看66万余人次。落实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2590篇。实时更新门户网站,加强与群众互动,开放留言评论,听取群众意见,提升群众知晓率与参与率。顺应新媒体时代政法宣传要求,利用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展示司法动态,传播法治声音。认真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定期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协专题汇报工作,听取代表意见;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法院、旁听庭审、见证执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邀请学校师生、部队官兵、国家工作人员参观了解法院工作。
三、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落实司法改革各项任务
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放权不放任的监督机制逐步完善。落实权责一致要求,案件承办法官、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自主签发裁判文书率98.41%。院庭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办案成为常态,共承办案件906件,占全院案件总量的31.55%。推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强化审判委员会指导职能。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实时监测案件审判执行动态,规范办案节点流程,编发审限预警通报,督办临近审限案件,开展裁判文书和案件评查,防止案件“带病归档”。
深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落实侦查人员、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落实“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繁案精审”分流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案件1209件,占诉讼结案总数的62.51%。组建速裁团队,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纳入速裁范围,速裁审判团队仅3名法官办案838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51.35%,结案711件,结案率96.54%,极大地提升了办案质效。
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在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人员分类管理,使一线办案力量更加充实。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落实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突出法官主体地位,努力落实法官办案绩效考核,激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完成法官等级晋升,启动员额法官补额工作,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稳妥推进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完成18名编外书记员考核转聘工作。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组织人民陪审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全年33名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调解案件522件994人次。
四、坚持从严治院,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教育引导干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贯彻“三同步”原则,妥善处理重大敏感案件,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夯实基层党组织建设。按照“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总体要求,积极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三会一课”为载体,开展多种形式学习教育活动。以“基层党建巩固年”为契机,扎实开展支部达标创建工作,推行主题党日、党费日、党员“政治生日”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院庭领导“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审判纪律、工作制度,扎实开展工作纪律督察检查,督查庭审、执行案件141件次。开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督查工作,落实党务、政务、“三公”经费、重大项目经费公开制度。从正反两面加强廉政教育,通过寄送信件、上门走访等形式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征求廉政意见,发出征求意见信251份,对收到的意见逐一核查,整改落实。
推进司法能力建设。通过视频培训、现场培训等方式,多措并举提升干警司法能力,建设学习型法院,全年组织开展各类业务培训45批125人次。定期召开审判庭室业务学习会,组织庭审评查、案件质效研讨,交流办案心得,总结审判经验,切实提升法官审判理论与实务技能。完善干警轮岗锻炼机制,培养干警在不同工作岗位中提升能力。注重发挥少数民族区域优势,培养双语法官,有6名员额法官通过省高院组织的双语法官考试。通过阳光司法、巡回审判、法制宣传等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提升法官办案能力,不断适应和满足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一年里,多名干警受到各级表彰奖励,司法宣传工作再次获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表扬,民事审判二庭被授予“全省法院先进集体”称号。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勐腊县人民法院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是党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各位代表、委员以高度的责任感,监督、支持法院工作,共同推动和见证了法院工作的发展。在此,我代表勐腊县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有许多不足。司法为民、司法公开、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开发运用等工作还有待加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司法纪律作风建设还需进一步压实;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对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2019年工作思路
各位代表,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勐腊县人民法院将牢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个根本遵循,牢牢把握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个根本保证,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根本立场,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根本要求,牢牢把握改革创新这个根本动力,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履行好职责使命,为勐腊县区融合跨越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围绕这一思路,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更加坚定地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法院工作的思想旗帜、理论指引、根本遵循,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法治信仰,提升法治理念。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治院主体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
二是更加自觉地服务发展大局。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牢牢把握维护县区安全稳定、经济发展的责任和使命,不断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严惩黑恶势力、涉枪涉爆、黄赌毒、传销、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牢牢把握新发展理念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依法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为勐腊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更加主动地践行为民宗旨。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诉调对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满足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进一步便利当事人诉讼,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的司法服务,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成果,构建长效机制,促进执行工作高效运行。
四是更加深入地推进司法改革。认真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措施,稳妥推进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序列改革工作,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任务,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推广信息技术应用,促进法院工作现代化。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勐腊县人民法院将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埋头苦干,奋力开创新时代法院工作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工作报告术语释义
服判息诉率(报告第1页倒数第2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诉的案件数与结案总数之比。案件服判息诉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办案法官的办案能力以及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同时也反映了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认可度和接受度,是衡量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涉军停偿案件(报告第3页第7行):是指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引发的诉讼、执行案件。2016年3月,中央军委印发通知,要求军队和武警部队停止一切有偿服务。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从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对人民法院及时妥善化解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中的矛盾纠纷提出具体要求,以保障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报告第4页第1行):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是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程序而审理的案件,统称为“特殊程序”,以区别于一、二审诉讼程序。适用特殊程序案件具体包括:(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6)督促程序案件;(7)公示催告程序案件;(8)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9)申请保全案件;(10)仲裁程序案件;(11)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12)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13)执行异议之诉。
枫桥经验(报告第5页第8行):是指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之后,“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典型,并经过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报告第5页第8行):是指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需求,适应纠纷的多元属性,而动员多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通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打破司法诉讼包打天下的局面,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