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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823民初1317号-贾洪武
  发布时间:2019-10-08 16:48:53 打印 字号: | |

  

2019)云2823民初1317号

贾洪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勐腊县磨憨经济开发区页岩砖厂与田强、你、张养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当事人告知书、被告田强提交的证据、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空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空白授权委托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材料、执法承诺书、执法承诺书监督卡、原告提交证据、民事裁定书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5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磨憨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庭:勐腊县人民法院磨憨法庭  

承办法官:舒玉   

电话号码:0691-8812400

 


 

 
责任编辑:勐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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