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勐 腊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云2823民初1339号
宋开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红梅起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空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空白授权委托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书材料、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提交证据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0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勐腊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庭:行政庭
承办法官:玉金罕
电话:0691-812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