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勐 腊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云2823民初955号
曾燕鸿:
本院受理的原告勐腊县渝鑫建筑材料租赁店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空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空白授权委托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材料、执法承诺书、执法承诺书监督卡、原告提交证据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孙尉钧
电话:0691—8123060
承办法庭: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张贴时间:2019年8月30日
粘贴人:李娅、叶斌
粘贴地点: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