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女,××××年××月××日出生,××族,勐腊人,身份证登记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现住勐腊县勐腊镇曼它拉路,公民身份号码532823××××03120027,联系电话:137×××7753。
被告赵××,男,××××年×月×日出生,××族,勐腊县,身份证登记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现住勐腊县勐腊镇曼它拉路。公民身份号码5 3 2 7 2 1×××x 030300350联系电话:135××××7798。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变更赵×的抚养权,并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所需一切费用。
2、诉讼中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 0 0 5年年初相识,同年8月登记结婚,于2007年5月1 3日生育一女赵×。后因原、被告感情破裂,于2 0 09年 4月29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赵×由被告赵××抚养,一切费用由赵××自理,当原、被告 双方离婚后,女儿赵×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已有三年,原告与女儿已建立了很深厚的感情,女儿愿与原告一起生活。
为了照顾女儿,特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女儿赵×的抚养
权,望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勐腊县人民法院
具 状 人:王 × ×
(签 名 捺 手 印)
X X X X 年 X X 月 X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