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女,××××年××月××日出生,××族,勐腊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现住勐腊县勐腊镇××号× × 幢 × × 单元 × 室,公民身份号码532823××××1314003,联系电话:188××××8888。
被告赵××,男,××××年××月××日出生,××族,勐腊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现住勐腊县勐腊镇××号× × 栋 × × 单元 × × 室, 公民身份号码5 3 2 7 2 1××××00242244,联系电话:188××××8888。
被告罗××,男,××××年××月××日出生,××族,勐腊县人,现住勐腊县勐腊镇××号× ×栋 × × 单元 × × 室,公民身份号码532823××××10270055,联系电话:188×××8888。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勐腊支公司
住所地:勐腊县××路××号 ,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伤残赔偿金××××元;后续治疗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XXXX元;鉴定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XXX元。共计:XXXX元。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 0 1 2年4月1 6日,孔××(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jCV××O号二轮摩托车,载同学谭xx沿茶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茶城大道大象环岛时,与万××驾驶的沿白云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云J8××89号越野型小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驾驶入孔xx受伤、乘车人谭××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时,双方未报警,在现场简单达成口头协议后离开。事后经交通警察调查,认为无法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无法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依法确认了原告属于正常乘 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云J8×x 89号越野型小客车投保于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支公司。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普洱市人民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经云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费用××××元,营养期为××天,护理期为××天。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勐腊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 X X
(签名捺手印)
X X X X年X X月X 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