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女, XXXX年××月××日出生,XX族,云南省勐腊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现住勐腊县勐腊镇曼它拉路,公民身份号码532823××××09080027,联系电话:188×××8888。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族,云南省勐腊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现住勐腊县勐腊镇曼它拉路,公民身份号码532823X×××09030035。联系电话:139×××8888。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离婚。
2、原、被告各自所生育的孩子各自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3、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路1 7 6号8 2 8平方米办公大楼一幢价值100万、小汽车1辆价值45万、请求平均分割;
4、夫妻共同债务银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请求判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5、诉讼费请求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1 9 9 9年自由恋爱,在恋爱期间,双方于2 0 0 3年1 2月9日到恩茅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公司改制被告担任董事长后,与前妻经常有往来,并还与其他女人吃喝玩乐,喝酒后回家经常打骂原告,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殴打,只得跑回自己的母亲家居住,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路1 7 6号8 2 8平方米办公大楼一幢价值100万、小汽车1辆价值45万、请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务银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故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明辨是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
勐腊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 X X
(签名捺手印)
X X X X年 X X月X 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