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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0-04-26 11:22:20 打印 字号: | |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XXX,男, XXXX年X月X日出生,XX,云南省巧家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xxxxxxxx,现住勐腊县勐腊镇曼庄村黄草公司旁,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8105022516。电话:13908814325。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XXX,男, XXXX年X月X日出生,XX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xxxxxxxx,现羁押于勐腊县公安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90204893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XXXX元;

2、判令被告赔偿找车损失XXXX元;

3、判令被告支付停业损失费: XXXXX元。

以上合计:XXXXX元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5日6时许,被告窜至勐腊县勐腊镇曼它拉路保险公司旁,看见XXX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江淮牌HFC5034CCYKRIT型货车(发动机号:B4622971,车架号:LJ11RABC788 013626,车牌为:云KPU555),利用随身携带的尖嘴钳、起子将该辆江淮牌货车的车门锁和电门锁破坏后盗走,并将车辆牌照拆下后开回家中藏匿。后被告从淘宝网上购买车门锁和电门锁,将盗窃来的货车车门和电门锁换掉。

2013年1 0月7日5时许,被告窜至勐腊县勐腊镇曼它拉路保险公司旁,看见原告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江淮牌    HFC5048CCYKIOR1型货车(发动机号:B2149293,车架号:LJIIRBBCOC1034947,车牌为:云K1405),利用随身携带的尖嘴钳、起子将该辆江淮牌货车的车门锁和电门锁破坏后盗走,并将车辆牌照拆下后开回家中藏匿。后被告从淘宝网上购买车门锁和电门锁,将盗窃来的货车车门和电门锁换掉。

由于被告将车盗走后,进行伪装,并使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严重,同时,原告为了寻找被盗车辆,雇人到各个口路查找,历时9天,造成原告人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具文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勐腊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 X X

    (签名捺手印)

    X X X X年X月X日

 


 
责任编辑:勐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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