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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
  发布时间:2020-04-26 11:23:03 打印 字号: | |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XX,男, 1989年12月1日出生,XX族,云南省勐腊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现住勐腊县尚勇镇曼庄村委会曼粉村0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823198910000000。电话:15920000000。 

被告人:XX,男, 1976816日出生,XX族,云南省勐腊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xxxxxxxx镇,现住勐腊县曼它拉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532823197608000000。电话:18288000000

诉讼请求: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惩处。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和被告人于19××年结婚,感情尚好,生有子女各一名。19××年被告人与女徒工×××通奸。自诉人知道后,曾多次向被告人单位反映,要求领导制止被告人的不道德行为,由于种种原因,问题未能解决,使自诉人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刺 激,患了精神分裂症(有医院证明)。被告人为了得到与自诉人离婚而与女徒工×××结婚的目的,便对自诉人在精神、肉体上加以虐待。19××年被告人假借为自诉人治病,在夜间使用暴力,强行往自诉人嘴里灌砒霜,妄想置自诉人于死地。由于自诉人紧咬牙关,被告人的阴谋才未得逞,却造成了自诉人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李××可证明)。

  19×× 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又对自诉人下毒手,用剪刀狠扎自诉人。因自诉人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邻居戴××进屋帮助夺下剪刀,自诉人才幸免于难。但自诉人右手被被告人扎伤四处,缝合六针,到今还留有伤疤(邻居戴××、王××均可证明)。19××年3月被告人即不负担子女生活费。7月某日突然进家把我捆住送× ×精神病疗养院,期间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走,我出院后,无奈地带着孩子回到娘家。被告人刘××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的目的,从19××年开始,对自诉人在精神上进行折磨,在肉体上进行摧残,在经济上克扣开支,情节恶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款规定,已构成虐待罪,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勐腊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 X X

  (签名捺手印)

   X X X X年X月X日

 


 
责任编辑:勐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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