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勐 腊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云2823民初236号
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精牛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勐腊诚康农业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分别公告送达回证一份、送达民事起诉状1份、应诉通知书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诉讼须知1份、授权委托书1份、传票1份、举证通知书1份、廉政告知书1份、执法承诺书1份、执法承诺监督卡1份、原告提交证据1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节假日延期)。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6日8时3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立案庭 承办法官:张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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