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勐 腊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云2823民初2077号
孙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益诉被告任和平、第三人于欣、李榕榕、云南悦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国柱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所地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次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5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孙尉钧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691-8123060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