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勐 腊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天文:
在本院执行杨海、云南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执行你的案件中,对你的账户进行了冻结,现案外人李梅提出其于2023年2月24日因错误操作将6万元转入你开户于云南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23691077274144中,现其申请解除对你上述账户的查封,并对我院对上述账户的查封提出异议。因你无法联系且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廉政告知书、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廉政告知材料各1份、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诉讼证据1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
特 此 公 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