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勐 腊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永勇:
在本院执行你申请执行喻天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喻天强账户进行了冻结,现案外人肖艳霞提出其于2022年12月13日18点32分因错误操作将7万元转入喻天强农业银行账户66230523330003460678中,现其申请解除对喻天强上述账户的查封,并对我院对上述账户的查封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廉政告知书、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廉政告知材料各1份、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诉讼证据1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
特 此 公 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