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勐 腊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云2823民初2077号
孙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益诉被告任和平、第三人于欣、李榕榕、李国柱、云南悦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被告任和平提出反诉。因你住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反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授权委托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书材料、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反诉原告任和平提交证据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7月5日8时30分在勐腊县人民法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法庭: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庭 承办法官:孙尉钧
电话:0691-812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