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勐 腊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云2823执异2号
周娅:
在本院执行西双版纳卓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勐腊滇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卓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经审查,本院作出(2023)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周娅为本案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勐腊滇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勐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2823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且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书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 此 公 告
二○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