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勐 腊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云2823民初723号
田承坚: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星明、李桂英诉被告你、开远市滇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分别公告送达回证一份、送达民事起诉状1份、应诉通知书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诉讼须知1份、授权委托书1份、传票1份、举证通知书1份、廉政告知书1份、执法承诺书1份、执法承诺监督卡1份、原告提交证据1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节假日延期)。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在本院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法庭:院领导 承办法官:陶琪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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