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勐 腊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云2823执异5号
何芳:
在本院执行王磊申请执行勐腊县木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追加你与李珍、木兰、张海云为(2021)云2823执1018号案件被执行人。因你无法联系其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廉政告知书、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廉政告知材料各1份、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诉讼证据1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
特 此 公 告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