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勐 腊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云2823执异14号
黄天文:
在本院执行杨海、云南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执行你的案件中,对你的账户进行了冻结,现案外人李梅提出其于2023年2月24日因错误操作将6万元转入你开户于云南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23691077274144中,现其申请解除对你上述账户的查封,并对我院对上述账户的查封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驳回了案外人李梅的异议申请,因你无法联系且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23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书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 此 公 告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