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勐 腊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云2823民初624号
杨云啟、李晋源、吴红云、张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诉被告梁忻及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空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空白授权委托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书材料、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裁定书、原告提交证据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法庭: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陶琪仙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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