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勐 腊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云2823执异6号
勐腊远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云南鸿茗泊森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诚联投资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李重阳申请执行勐腊远关高速公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追加云南鸿茗泊森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诚联投资有限公司为(2022)云2823执918号案件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裁定“追加第三人云南鸿茗泊森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285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勐腊远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勐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2823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追加第三人云南诚联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15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勐腊远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勐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2823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因你们无法联系且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2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书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