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勐 腊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云2823执异9号
包健:
在本院执行傅荔红申请执行西双版纳古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双版纳辰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追加你与杜福林、白玫、翟傲、苟豪为(2023)云2823执15号案件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裁定“一、追加杜福林、白玫、翟傲、苟豪、包健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第三人杜福林、白玫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古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勐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82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第三人翟傲对被执行人西双版纳辰开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勐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82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第三人包健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苟豪对被执行人西双版纳中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勐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82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无法联系且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23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书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 此 公 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