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勐 腊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云2823执异5号
张海云、何芳:
在本院执行王磊申请执行勐腊县木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追加你们与李珍、木兰为(2021)云2823执1018号案件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裁定“驳回申请人王磊的异议申请。”,因你们无法联系且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23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书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