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勐 腊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云2823执异15号
刘岳明:
在本院执行刘观明与王年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观明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追加你与李勇、杨洪、晏子松、张泉、刘香英为(2015)腊执字第8号案件被执行人。因你无法联系且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廉政告知书、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廉政告知材料各1份、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诉讼证据1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
特 此 公 告
二○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