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勐 腊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云2823民初1908号
范宗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勐腊县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分别公告送达回证一份、送达民事起诉状1份、应诉通知书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诉讼须知1份、授权委托书1份、传票1份、举证通知书1份、廉政告知书1份、执法承诺书1份、执法承诺监督卡1份、原告提交证据1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节假日延期)。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3月1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庭:立案庭 承办法官: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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