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勐腊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投放危险物质罪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该案系本院多年来审理的首例该类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因不满被方某扣其工资,遂产生报复心理,于2024年2月某日凌晨来到方某的修理厂内,使用剪刀将厂内的11桶机油破坏,并在修理厂厨房的饭菜、水桶内投放农药(杀虫剂),造成方某母亲误食投放有农药的饭菜。后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提取的水桶、烧水壶、油瓶内可疑液体均检出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成分。
经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被告人张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以其家中有年迈的父亲需要照顾为由,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另查明,受害人方某对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饭菜投放农药一事,因未造成严重后果,已对张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法院审理后综和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张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处有期徒刑三年。案件当庭宣判后,张某服从判决,并表示其深刻认识到自己因酒后冲动而违法犯罪的后果,将谨记此次教训,在狱中认真学习改造,争取早日回家。
法官提醒:被告人张某因不满被扣工资,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的极端方法来报复,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他也因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投放危险物质罪,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构成犯罪。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平时遇事要冷静对待,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解决办法,绝对不可失去理智以身试法,如果触犯了法律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