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勐腊县人民法院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勐腊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根据线索到被告人波某某家中例行盘问调查,波某某主动交代自己持有射钉枪以及非法狩猎的事实。经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且具备发射功能的非制式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经查,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波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在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养子保护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生态环境平衡。期间波某某用其网购的扣子猎获麂子一只,经鉴定为偶蹄目鹿科的赤麂,赤麂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物种,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波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了赤麂一只,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其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检察机关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被告人波某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波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生态环境平衡,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波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波某某表示服判息诉。
近年来,勐腊县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既对破坏生态者进行打击惩罚,又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恢复,努力实现刑事处罚与环境修复有机结合,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法官提醒
野生动植物具有生态、资源双重属性,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捕猎野生动物、购买野生动物纪念品、食用野味等行为均不同程度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仅将受到法律制裁,还可能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要主动从我做起,争当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环境的普法宣传者,切勿因个人爱好或猎奇心理,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及濒危野生动物,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