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原告廖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添加了被告王某某的微信,让王某某为自己的网店提供刷单服务,双方在微信中对刷单的要求及价格进行了约定。廖某某于2024年5月16日至5月20日陆续向王某某支付了5笔不同金额的刷单费用。后来,廖某某了解到王某某未按要求进行人工刷单,且刷单价格比其他家贵,要求王某某退款,二人协商不成,廖某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未根据原告要求完成刷单行为而引发了纠纷,系合同纠纷。原告以被告未按要求刷单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刷单费用,被告不予认可,其抗辩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对象并非被告,也没有为原告进行刷单服务及收取费用。本案经庭审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微信聊天对象的微信号与被告庭审出示的被告的微信号不一致,原告也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与原告进行微信聊天对象的身份信息及支付宝收款方就是本案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有关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刷单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廖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刷单是一个电商衍生词,指商家和刷客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制造虚假好评的行为。刷单作为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形成完备的灰黑色产业链,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严禁商家从事“刷单炒信”等不正当行为。本案中,原告为追求网店销量或信誉的虚假提升,要求他人进行刷单,此行为严重违背了商业诚信原则,不仅扰乱了网购市场的正常秩序,阻碍了网络电商的健康发展,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触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在经营网络店铺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守平等、诚信、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底线和商业道德。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和途径来提升产品信誉和销量,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繁荣的网络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一条款直接针对网络刷单中常见的虚构销量、好评等行为。
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已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细化了网络刷单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其中第九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这一条款直接针对了“好评返现”等诱导用户作出虚假评价的行为。《规定》还指出,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这一条款涵盖了组织刷单等协助行为。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也对虚假广告等行为进行了规制。网络刷单中虚构商品或服务质量、销售情况等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广告,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