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沙某与李某曾系夫妻,共同生育了女儿欧阳某某。2017年7月,两人协议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分割等约定:女儿欧阳某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出抚养费;二人位于勐润某处的住房归女儿所有,房贷由男方承担;车子归男方所有。此后,欧阳某某随沙某共同生活。现欧阳某某以日常开支较大、其父亲沙某生活困难为由,于2024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欧阳某某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的抚养费;判令被告李某自2024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至18岁;原告欧阳某某今后产生的重大疾病医疗费(10万元以上)、教育费由被告李某承担一半。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本案中,原告的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分割问题作出的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欧阳某某本人正常上学,并无特殊情况发生,同时处在义务教育阶段,开支并未明显增加。其父亲沙某虽主张入不敷出、生活困难,但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现原告欧阳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被告李某不同意,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欧阳某某要求被告李某自2024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岁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父母虽已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有过抚养权归男方、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但被告李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判决:
一、被告李某自2024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欧阳某某抚养费500元至原告欧阳某某年满18岁止;二、自2024年7月2日起至原告欧阳某某完成学业期间,原告欧阳某某产生的重大疾病医疗费(10万元以上)、教育费等由被告李某负担50%;三、驳回原告欧阳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这是一个关于抚养费纠纷的典型案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首先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法约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分割的条款,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的约定可能因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再适用。当子女或抚养方的生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生活困难、教育或医疗费用增加等,原先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能需要根据新的情况重新考虑其抚养责任。
那么,抚养费的数额应该如何确定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关系的终结不意味着对未成年子女法定抚养义务的终结。抚养费作为确保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等必要开支的重要来源,不仅关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也涉及父母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父母在处理婚姻关系的同时,也应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即使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费达成协议或已经过法院判决,亦不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将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抚养费数额,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