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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法说】民间借贷遇上“砍头息”和高额利息 法院这样判!
作者:勐腊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07 14:39:06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孙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211月向方某借款30000元。孙某向方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口头承诺按照月利率10%向方某支付利息,方某向孙某实际支付27000元。

20233月,孙某又分两次向方某借款12500元,两次借款孙某均未出具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因孙某拖欠借款,方某催讨未果后将孙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自然人之间因借贷关系产生的争议,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此次民间借贷涉及砍头息,本金如何认定?10%的月利率是否符合司法保护标准?

本案中,被告孙某向原告方某借款30000元时,扣除了利息,方某实际支付给孙某的借款为2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该笔借款应以实际出借的金额27000元为借款本金。后被告孙某又分别向原告方某借款10000元、2500元,被告实际共向原告借款的本金39500元,原告有权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另外,原、被告签订的借条为约定利息问题,但结合庭审陈述及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借款本金,以及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的实际情况,可知双方对借款金额为27000元、10000元的利息均进行了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0%,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这两笔借款利息。但双方约定的利息明显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法律规定上限,本院不予支持。而关于2500元的借款金额,因双方未约定过利息问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借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方某借款本金26533.92元及利息2384.16元,合计28918.08元,并支付以24033.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自202452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领域,砍头息这一术语常被提及,它指的是出借人在实际交付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少于书面借款凭证上记载的借款本金。

本案中,孙某计划向方某借款30000元,然而方某在支付借款时直接扣除了3000元作为利息,孙某最终只收到了27000元。这种行为便是典型的砍头息

关于砍头息的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意味着,如果出借人预先扣除了利息,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返还借款,并且利息也应基于这个实际金额来计算。

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格规制,以防止高利贷等不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也进一步指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砍头息的处理,还是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法律都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来源:勐腊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勐腊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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