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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禁止进入法院参加庭审
作者:勐腊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5 15:12:52 打印 字号: | |

         问:如果饮酒或者少量饮酒,是否能进入法院参加庭审?

答案:不能。虽然少量饮酒或隔夜饮酒可能无明显醉酒状态,但酒精对人体的影响因人而异,且在不同环境下可能产生不同的反应。饮酒后,个人的认知、判断和行为能力都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不仅可能妨害法庭的庄严与秩序,更可能因自身状态不佳而无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所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持清醒状态参与法庭活动。唯有如此,才能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也才能共同维护法庭的尊严与公正。

1120日,勐腊县人民法院勐捧法庭准备开庭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在做庭前准备的过程中,承办法官接到了来自值班法警的电话。一名当事人在进入法院进行安检登记时,被法警发现其身上带有明显的酒味。法警立刻使用酒精测试仪对该当事人进行了测试,结果显示其处于醉酒区间值内,依据规定禁止其进入法院。

承办法官得知情况后,迅速赶往门卫室,对该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当事人解释说,由于离婚导致心情不好,所以借酒消愁。尽管他喝了酒,但他坚称此刻自己的意识是清醒的,请求法官准许他进入法院参加庭审。

法官在确认该当事人确实处于醉酒状态后,一边安抚他的情绪,一边明确告知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中明确规定醉酒人员不能进入诉讼场所。为了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权益,法官在征求了该案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后,决定于次日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同时对该名饮酒当事人进行了口头训诫。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和醉酒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因此,饮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禁止进入行为,饮酒后不得进入审判场所,不得参加诉讼或者旁听。


 
来源:勐腊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勐腊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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