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
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周某(已判刑)先后向广东省茂名市某公司购买柴油,并转售至勐腊县尚勇片区、磨憨镇等地。后侦查人员分别在尚勇岔路口、磨憨镇龙新村附近查获柴油共计10817升。
经有关专业机构检验,查获的柴油不符合标准要求,属不合格产品。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10817升柴油,认定价格为80370元。
审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和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经营柴油,经营数额803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为维护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周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的管理规定,还涉及到了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经营,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柴油是一种液态的油质燃料,具有强挥发性,属于易燃液体。如果不具备任何专业知识及专业资质,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一旦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火灾,甚至引发爆炸,造成伤亡或其他重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任何经营活动都应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和单位需以案为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走捷径,不碰“红线”,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