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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速不减质——勐腊法院公开审理二十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案件提速不减质——勐腊法院公开审理二十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案件提速不减质——勐腊法院公开审理二十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作者:勐腊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24 08:42:49 打印 字号: | |

二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八千元不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机制改革,切实提升刑事案件审判效率,1223日,勐腊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二十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并邀请了勐腊县曼掌小学师生旁听庭审。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合理把握节奏,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提速不降质,简化不减权,提升了案件审判效率,真正实现公正与高效的同频共振。庭后,旁听学生纷纷表示,通过旁听庭审,不仅了解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同时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更直观地感受到酒驾醉驾的危害性,以后要遵守交通法规,做个守法公民。

此次采用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审理,是对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相关规定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为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促进醉驾案件优质高效办理,县法院会同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召开两次联席会议,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重点内容进行学习和交流讨论,共同推进醉驾案件快速办理。

下一步,勐腊县法院将以此次集中审理为契机,不断提升办案质效,推动刑事审判跑出加速度,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路畅人和贡献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勐腊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勐腊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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